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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術語的中譯名為目的港船上交貨,其原文為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按DES術語成交,賣方應將其出售的貨物運至約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交貨,買賣雙方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以目的港船上辦理交接手續(xù)為界,賣方承擔在目的港船上將貨交由買方處置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同承擔船上貨物交由其處置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其中包括負責卸貨和辦理貨物進口結關手續(xù)上述內容表明,這一術語同CIF術語存在原同差輥,具全表現(xiàn)在下列幾個方面:第一,交貨地點不同,即CIF是裝運港船上交貨,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貨。第二,風險劃分不同,即在CIF中的風險由賣方負擔,第三,交貨方式不同,CIF屬象征性交仙,而DES屬實際交貨,第四,費用負擔不同,即在CIF條件下,賣方則須負擔貨物運抵目的的港交貨前的一切費用,由于有些人不了解這些差別,故將CIF誤稱為“到岸價”。DES術語的適用范圍和CIF術語一樣,也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采用DES術語時,賣雖無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因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故賣方必須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來轉嫁這方面的風險,可見,賣方及時辦理貨運保險是關系到其自身利益的一項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賣方投保地,應根據(jù)船舶所駛航線的風險程度和貨物特性,投保適當?shù)碾U別。按DES條件成交,因同賣方自費訂立運輸合同或派船送貨,故賣方應將船舶預期到達時間通知買方,發(fā)便買方做好受領貨物的準備,如買方有權確這交貨時間和受領貨物的地點時,他也應當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發(fā)利貨物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如買方未按規(guī)定給予通知,或未按時受領貨物,則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應由買方承擔。